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包头市广播电视局 包 头 市 公 安 局

包头市国家安全局 包头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关于进一步加强我市卫星电视广播 地面接收设施管理的公告


依据《卫星电视广播地面接收设施管理规定》(国务院第129号令),为进一步贯彻国家六部委《关于进一步加强卫星电视广播地面接收设施管理的意见》通知,加强对包头市卫星电视广播地面接收设施的管理工作,促进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特发布此公告。

第一、 国家对卫星地面接收设施的生产、进口、销售、安装和使用实行许可制度。

第二、 卫星电视广播地面接收设施属于国家管制产品,只允许经许可的企业定向、定量供应给经许可的安装机构,再由经许可的安装机构为经许可的用户定向安装,不准进入市场销售或推销。

第三、 包头市工商行政管理局负责对生产销售企业进行登记管理工作。对未经批准擅自生产卫星地面接收设施的,以及向未持有广播电视行政部门开具证明的单位和个人销售卫星地面接收设施的,工商行政管理局将按照有关法律法规予以严肃处理。

第四、 包头市广播电视局、国家安全局负责卫星电视广播地面接收设施安装和使用的审批、审核工作。未持有《设立卫星电视广播地面接收设施接收卫星传送的电视节目许可证》的单位和个人,不得私自安装和使用卫星电视广播地面接收设施。

第五、 持有《接收卫星传送的电视节目许可证》的单位,必须按照《许可证》载明的接收目的、接收内容、接收方式和收视对象范围等要求,接收和使用卫星电视节目。接收单位要按期进行年检,不参加年检或年检不合格的单位,将被取消接收资格。
第六、 境外卫星电视用户必须无条件使用国家广电总局的境外卫星电视监管统一平台,逾期没有完成置换的用户,按照相关规定取消接收资格。

第七、 包头市广播电视局、公安局、国家安全局、工商行政管理局将进一步加大对卫星电视广播地面接收设施生产、销售和安装的企业、个人发布广告行为的监管力度,对擅自发布卫星电视广播地面接收设施广告等违规行为以及擅自销售、安装、使用卫星设施的用户依法进行罚没。对非法生产、销售、安装、使用卫星电视广播地面接收设施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八:安装使用举报电话:6988227 5306883

销售举报电话: 5105076

包头市广播电视局 包 头 市 公 安 局

包头市国家安全局 包头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二○○六年十一月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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