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包头市广播电视局关于重申安装和使用卫星电视广播地面接收设施有关规定的通知

为了规范我市广播电视传输覆盖秩序,促进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现就国家、自治区、包头市有关此项工作的政策、法规、规定重新整理公布。

一、 国家对卫星地面接收设施的生产、进口、销售、安装和使用实行许可制度。

二、 各乡镇、驻包的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设立有线广播电视站的,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1、 符合本市广播电视覆盖网络的整体规划要求;
2、 有专门的管理机构;
3、 有可靠的经费来源;
4、 有国家广播电视行政管理部门颁布的有关技术标准、认定合格的制作设备和传输设备;
5、 有固定的播出场所。

申请单位提出申请,由市广播电视局负责审核,报自治区审批,接受包头市广播电视局的管理。在设计与建设时,必须符合全市无线、有线电视网的整体规划及技术规范,要避免重复投资。

三、 申请设置卫星地面接收设施接收卫星传送的电视节目的单位,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1、 有确定的接收方位、接收内容和收视对象范围;
2、 有符合国家标准的接收设备;
3、 有合格的专职管理人员;
4、 有健全的管理制度。

四、 申请设置卫星地面接收设施接收境内节目的,由市广播电视局负责审批;申请利用已有的卫星地面接收设施或者申请设置专门的卫星地面接收设施接收境外电视节目,必须符合国家的有关规定,向市广电局提出申请,报自治区广电局审批后, 发给《接收卫星传送的境外电视节目许可证》,并在公安、安全等部门备案。

持有《许可证》的单位,必须按照《许可证》载明的接收目的、接收内容、接收方式和收视对象范围等要求,接收和使用卫星电视节目。

五、 未持有《接收卫星传送的境外电视节目许可证》的,不得接收境外电视节目;其他单位,未持有《接收卫星传送的境内电视节目许可证》的,不得设置卫星地面接收设施接收境内电视节目。

六、 当地有线电视不能通达的地区,可以申请建立小片有线电视系统。

1、 申请单位向旗县区广播电视管理部门或市广播电视局提出申请,符合条件的,由市广播电视局作出准予行政许可的决定;
2、 如需接收转播境内卫星电视节目的,需遵照国务院第129号令的规定申办《接收卫星传送的境内电视节目许可证》。

七、 有线电视系统的建设,需由具备相应资质的施工单位负责施工,设备的安装必须符合广播电视行政部门的技术标准、技术安全规范和要求,经市广播电视局验收合格后,方可运行使用。

八、 卫星地面接收设施实行年检制度。

九、 申请单位办理接收卫星传送的电视节目许可证一律不收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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