包头市广播电视局演播厅使用项目及说明
使用项目
说明
1
场地
是否有观众,走台、彩排次数
2
灯光
基础光、效果光、调光
3
音响
是否前期制作、现场拾音、录制,话筒数量
4
美工
舞台设计、制作及效果,如干冰等
5
导演
节目导演、现场导演、电视导演、舞台监督
6
摄制
几讯道摄制
7
制作
节目切换录像,是否加字幕、作非编
8
编辑
后期编辑
9
节目主持
现场节目主持人
10
化妆
化妆师进行专业化妆
11
场务
请相关人员进行现场、舞台服务
12
播出
播出时间及长度
13
资料
是否制作资料,磁带格式或VCD
说明:
1、根据使用的项目及内容确定其规模为大、中、小型的演出或会议,参照使用价格得出相应的费用;
2、场地:每场的使用时间为7小时,不足7小时仍按7小时计算;
3、演播厅使用不包括各项目使用的材料费用(如:录制使用的磁带、舞美的制作及加工)及会场布置(如座签、鲜花等);
4、使用演播厅时一切服从现场指挥。
包头市广播电视局监测站
联系人:李国新 电话:6988226、698821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