音 响 师
 
网站首页 >> 监测站 >> 大演播厅

包头市广播电视局演播厅使用项目及说明

 

使用项目

说明

1

场地

是否有观众,走台、彩排次数

2

灯光

基础光、效果光、调光

3

音响

是否前期制作、现场拾音、录制,话筒数量

4

美工

舞台设计、制作及效果,如干冰等

5

导演

节目导演、现场导演、电视导演、舞台监督

6

摄制

几讯道摄制

7

制作

节目切换录像,是否加字幕、作非编

8

编辑

后期编辑

9

节目主持

现场节目主持人

10

化妆

化妆师进行专业化妆

11

场务

请相关人员进行现场、舞台服务

12

播出

播出时间及长度

13

资料

是否制作资料,磁带格式或VCD

说明:

1、根据使用的项目及内容确定其规模为大、中、小型的演出或会议,参照使用价格得出相应的费用;

2、场地:每场的使用时间为7小时,不足7小时仍按7小时计算;

3、演播厅使用不包括各项目使用的材料费用(如:录制使用的磁带、舞美的制作及加工)及会场布置(如座签、鲜花等);

4、使用演播厅时一切服从现场指挥

 

                           包头市广播电视局监测站

联系人:李国新      电话:69882266988216

 

 
版权所有:包头市广播电视局监测站   Copyright 2004----2005
E-mail: btbctv@163.com 电话:0472-6988228  0472-6988221(传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