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电总局关于发布《广播中心数字化程度评价办法》(试行)
和《电视中心数字化程度评价办法》(试行)的通知

 

  200491,国家广电总局向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广播影视局(厅),总局、集团直属各单位发出《广电总局关于发布<广播中心数字化程度评价办法>(试行)和<电视中心数字化程度评价办法>(试行)的通知》,《通知》指出,按照今年总局工作重点的部署和数字发展年的有关要求,为了规范和指导各广播中心、电视中心数字化工作健康、有序发展,便于各级管理部门掌握广播电视中心数字化进展情况,方便业务部门自查数字化程度,确保完成广播影视十五计划提出的到2005年底省级以上电台、电视台基本实现数字化的目标,总局组织制订了《广播中心数字化程度评价办法》(试行)和《电视中心数字化程度评价办法》(试行),现予以发布。请各单位认真学习掌握,并在工作中贯彻执行。
  总局将在9月份举办宣传贯彻上述两项办法的工作现场会,请各单位做好相关准备工作,会议时间和地点另行通知。